洗钱,是一个金融术语,简单说,就是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这一术语最早诞生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芝加哥黑手党通过经营一个洗衣店,将非法赃款纳入营业收入,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这样,非法赃款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
所谓非法收入,广义地讲就是指来路不明或者违法所得的钱,如犯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诈骗等得来的钱。洗钱活动危害深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洗钱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此外,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小案例】
张三明知李四贩卖毒品给他人,仍提供其微信账户给李四,用于收取他人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6万元,后再将现金人民币6万元给李四。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协助李四洗钱的行为,助长了李四的毒品贩卖行为。后检察院以犯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张三受到应有的惩罚。
腐败犯罪与洗钱犯罪密切相关,腐败分子有的收受贿赂通过亲戚朋友账户洗白,有的境内办事、境外收钱,有的将赃款通过地下钱庄转存境外,妄图瞒天过海。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败坏国家声誉。我国刑法第191条明确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小案例】
2006年4月至2013年5月,某市局长张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贪污公款并持有来源不明巨额财产。从2009年起,张三将上述犯罪所得赃款交给其妻子李四管理。
李四以亲戚及朋友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16个账户,利用张三的贪污所得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理财本金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理财收益累计250万元。在此案例中,张三贪污的钱被洗白,助长了张三的贪污受贿行为。
2015年7月,法院一审认定李四明知其丈夫交其保管的巨额资金来源与性质,仍利用他人名义开立多个账户,购买理财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李四犯洗钱罪。
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扰乱破坏金融秩序。比如随着经济体系多元化发展,非法地下钱庄渐成规模,不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放贷拆借,而且还从事非法买卖、汇兑和划转外汇等活动,干扰和破坏金融秩序。
【小案例】
张三在海南设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开展业务做掩护,雇佣李四管理财务。李四每天将“地下钱庄”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存款单和报表传真到张三在海口的办公室,由张三利用手机联系钱庄交易事宜。
在正常情况下,客户先给张三打电话了解当日汇率,之后将需要兑换的人民币汇入张三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然后,张三再指令境外银行将相应的等值外汇汇到客户指定的账户上。
经公安部门侦查,张三每月从事地下钱庄交易的数额高达3000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不久后该案件告破,张三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洗钱活动破坏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其中最典型的是非法集资洗钱,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威胁广大人民的财产安全,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小案例】
张三建立了一个网络金融平台,以转让融资租赁项目债权为名,大肆编造虚假融资租赁项目,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利诱性宣传,进而通过网络金融平台实施非法集资。
据统计,案件的涉案账户逾10万个,通过系统内账户间的资金互转及与系统外账户之间的资金交易,并大量运用网上银行转账、大额现金存取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移,刻意混淆资金的来源与去向。
网络平台暴雷后,大量投资人血本无归、损失惨重。据统计,该案件涉嫌非法集资金额达700多亿,受害的投资人达上百万人。
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小案例】
犯罪嫌疑人张三等人,采取“冒名出口,配单配票”的方式,向上海李四等买单卖单中间人支付手续费,非法获取浙江义乌、绍兴柯桥等地个体经销商向国外出口货物相关信息,实现“配货”。
此后,再通过货代平台以外贸企业自营名义报关出口,采取嫁接和伪造的手法获取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运提单等退税单证,实现“配单”。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甘肃、浙江、山东等地向涉案外贸企业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配票”,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目的。
该案件背后引发的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等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税款流失和财政资金损失,而且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秩序。
洗钱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来掩饰或转移犯罪所得,金融行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面临着被洗钱活动利用的风险。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
【小案例】
香港“红油”的质量与国产标准柴油差别不大,但因属免税供应商品,价格比内地柴油低廉,每吨走私“红油”销售后最大利润可达2000元。以张三、李四为首的30多人结成团伙,利用5艘来往港澳流动渔船从香港共走私红油38748.71吨到阳江销售牟利,案值人民币2.59亿元,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8382万元。
走私团伙成员大多以本人身份在多家银行开立69个银行账户,案发前除19个账户处于睡眠或闲置状态外,其余50个账户仍有交易,大多数账户交易量不大、余额小。
在本案中,走私集团的走私和洗钱活动具有如下特点:
(1)走私团伙为家族式、有组织的犯罪团伙
(2)开设大量银行账户,涉及多家银行
(3)核心账户资金交易频繁,交易金额较大
(4)为切断流向痕迹,资金分散转入后即可集中提现。
由本案的启示:由于个人结算账户的现金结算管理相对较宽松,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对现金存取频繁的账户,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现金交易的动态监测,挖掘利用现金交易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案件线索。
洗钱犯罪危害深远,为了遏制和打击洗钱活动,反洗钱应运而生,意义重大。反洗钱可以切断犯罪资金渠道,打击遏制各类上游犯罪的,有利于挽回国家和公众的经济损失,防控重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体系安全。
反洗钱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每个公民都可以向身边的亲人、朋友、同事普及反洗钱知识,为提高全民反洗钱意识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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