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行为。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大新特征: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
风险: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国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个人承担: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只能由参与者个人自行承担。
1、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金融产品的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3、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4、利用现代电子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7、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8、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10、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2、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3、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使得集资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非法金融活动,侵犯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按照国家规定,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广大群众要谨记高息诱惑不要动心、企业实力不要崇拜、官方背景不要迷信、熟人“热心”不要信任、“创新”理财不要投资。牢记以上“五不要”,理性辨别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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