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快捷通支付服务协议公告 2022年05月08日

尊敬的用户:
       您好!为更好的提升快捷通服务,切实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现依相关法规之要求,对本公司的《快捷通支付服务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新协议将于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届时本公司将于注册等流程中同步更新协议内容,烦请知悉。

       修改后协议全文如下:

快捷通支付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553号东溪德必易园350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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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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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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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为提供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甲方需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并愿意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鉴于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名词定义

1、 电子支付服务:乙方提供的通过其支付系统实现以甲方银行账户或甲方支付账户(仅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服务。

2、 客户:指通过甲方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服务或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商户:指与乙方签订协议,利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进行交易订单收款与资金结算的用户,本协议中甲方即为商户。

4、 用户:使用乙方支付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异常交易:指商户、用户在使用乙方支付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拒付、伪卡、盗卡、非账户主体授权交易、持卡人否认交易、无真实交易或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等交易行为以及发生的洗钱、欺诈、涉黄、涉毒、涉赌等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

6、 相关部门和单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乙方的关联方。

7、 调单:指持卡人或客户向发卡行提出否认交易的请求后,发卡行所进行的调查该笔交易真实性的所有活动。

8、 退款:持卡人或客户付款成功后,商户因缺货、无法运货、重复订单等原因不能为客户或持卡人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可向乙方提出退款申请,将已成功收取的持卡人或客户的款项退回持卡人或客户的原支付的银行卡中。

9、 快捷通账户:乙方依甲方申请,为甲方开立的电子虚拟账户,乙方依甲方业务类型确定该电子账户性质及功能。

 

二、 服务内容

1、 乙方为甲方提供基于甲方银行账户为基础的电子支付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以附件服务开通表为准。

2、 乙方为甲方提供交易明细的在线查询服务,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系统接口免费查询并下载一年内的交易信息;针对一年以上的账户交易记录,乙方将在依据内部规定收取相应的查询费用后,及时为您提供。

 

三、 服务费用及发票

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电子支付服务费。交易手续费按笔或按约定费率(交易手续费=交易金额×费率)收取,费用的计算精确到“分”,其他费用以附件约定为准。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交易手续费费率不变。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中国银联、商业银行等机构的费率政策调整而影响交易手续费费率的,乙方有权调整交易手续费费率,但应于调整前7天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拒绝调整交易手续费费率,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3、 乙方按每月/每季度收到甲方实际支付的电子服务费用后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发票类型以甲方要求为准;如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信息或材料。

4、 甲方应缴纳的服务费用以乙方系统统计的数据为准,甲方如对乙方的统计数据有异议的,应在每月付费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如未按上述要求通知的,则视为认可乙方统计数据。如在付费日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应先行按乙方统计数额进行支付,待费用核实后,确定相应的纠错措施。

5、 若甲方对乙方的统计数据有异议且按上述要求通知的,甲、乙双方进行数据核对,若甲、乙双方的统计误差在0.1%及以下的,以乙方系统统计结果为准;若甲、乙双方统计误差在0.1%以上的,且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统计数据有误的,则以核实后的数据为准。若双方无法就服务费用异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

6、 乙方服务费收款账户信息及甲方开票信息以本协议附件约定为准。如甲方拟变更开票信息或乙方变更收款账户信息的,应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确认变更内容。

7、 如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尚需支付其他服务费用的,则应按乙方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四、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在申请开通电子支付服务前须按法律法规及乙方的要求,如实向乙方提供其基本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应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等资料和信息(如银行账号)供乙方查验。

2、 甲方独立承担因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以及失效等情况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且乙方有权据此对甲方采取延期结算、调整交易限额或次数、暂缓结算交易款项、暂停相应服务或部分功能等措施直至终止本协议;在使用电子支付服务的过程中,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如有变更,均应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双方数据传输的接口和相关文档,协助甲方安装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接口以及具体服务和产品,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及相关资料,在出现问题时及时给予技术支持

4、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完成甲方信息系统与乙方信息系统的链接,不得对乙方的支付服务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支付服务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乙方支付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并保证将其电子交易的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等)准确完整地向乙方发送。

5、 乙方负责快捷通支付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有权制订和修改相应的管理规则和功能。为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将根据银行系统或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升级、维护、检修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但乙方应在其网站上及时进行公示、通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日期。乙方有义务接受和处理因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本身出现问题而产生的投诉和纠纷。

6、 甲方只能将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应用于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业务中,并确保约定业务的合法性。若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服务用于本协议约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则甲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7、 甲方应在甲方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并在甲方网站正确引导客户到乙方支付平台亲自提交订单。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客户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而产生的成功交易;如甲方违反本约定,乙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8、 甲方应承诺发起的交易基于约定网站且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不得将电子支付服务用于本协议约定网站之外的其他网站或用于约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不得将电子支付服务用于任何非实名制或不可追溯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亦不得将电子支付服务/设备直接或变相延伸至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暂缓结算甲方的交易款项,并且甲方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9、 甲方须保留与其客户之间的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订单信息、发货凭证及乙方要求的其他交易资料)至少五年,以备乙方、银行方或监管机构查验。

10、甲方应及时有效地处理其客户或合作伙伴的各种投诉以及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引发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纠纷。乙方因严格执行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而遭受扣费客户索赔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自行处理客户索赔请求;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甲方服务问题导致客户向银行有效投诉超过三次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11、甲方授权由乙方合作银行对甲方资金进行收款等相应操作,并使用乙方银行账户作为银行的结算账户,由乙方进行清结算服务。若因银行系统或通讯故障等原因未及时记录或反馈对甲方指令的执行情况,甲方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确认其指令的执行情况。在乙方确认前,甲方不得再次发起交易指令,否则,甲方因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12、甲方不得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向客户额外收取费用、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产品或服务等方式将应由甲方付给乙方的交易手续费转嫁给客户,但国家监管机构、相关银行或客户同意的除外。

13、所有通过和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进行流转、存放、提现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利息。

14、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有权依甲方业务及交易等情形对甲方进行风险评估,依评估结果及内部风控制度设置限额、限次标准。若上述设置的限额、限次标准无法满足甲方业务及交易的,可在不超过乙方确认的限额、限次的最高值的范围内(甲方确认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甲方自身风险状况等设置甲方的日累计转账额度及次数)向乙方提出调整额度及次数的申请,乙方有权依风险评估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申请。

1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从事洗钱、赌博、套现、销售假冒产品或金融诈骗等各种违规、违法及犯罪等活动。乙方发现或认为甲方涉嫌上述违规、违法或犯罪活动的,可以立即停止服务、暂缓结算交易款项、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所有的交易材料证明,并有权向有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报告。因甲方的上述活动造成持卡人或者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6甲方承诺其提交的支付指令均合法合规,因甲方资金合法合规性等引发的一切问题,由甲方独自承担。甲方保证负责处理甲方与其收付款对象之间的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甲方应指定其用于收款的资金结算银行账户。如甲方需变更其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的,应取得乙方同意,并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否则乙方有权不予以变更,因此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18、对于因不法分子盗用他人银行卡、个人银行账户或企业银行账户在甲方购买产品或服务,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客户拒付等情况所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相互合作,并积极配合第三方(如银行、电信部门、公安等)查明原因以妥善解决。但若因甲方不配合乙方采取相关行动而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相关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9、若银行或乙方要求甲方必须在相关方履行相关义务后才能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甲方必须按照银行或乙方要求进行操作。如甲方违反此规定造成乙方或银行方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20如银行、银联或监管机构等要求中止甲方交易的,乙方有权即时中止对甲方的服务,并有权追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1、甲方应遵守国家或行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监管部门、银联、银行和乙方制定或要求的技术/操作/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并承担甲方自身信息安全管理和评估的相关职责,确保乙方和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相关信息安全;甲方应接受乙方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信息安全监督。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2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若涉及共享处理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向第三方告知信息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双方均应严格按照信息主体的授权处理范围、处理方式、信息的种类并将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晰、明确,非得到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不得用于其他途径的使用。若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重新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23若甲方因违约需向乙方作出赔偿或存在应付而未付乙方相应款项之情形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快捷通账户余额中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若甲方快捷通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的,则甲方授权乙方在其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中扣除;若甲方风险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则甲方授权乙方从其所有的银行账户中扣除;且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支付服务,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4、在甲方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的过程中,若出现差错、错误、损失等情形,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查明原因,并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对非因甲乙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双方对各自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并互相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请求赔偿。

25、如因乙方系统故障及其他原因致使乙方对甲方的同一支付指令执行多次的或对第三方的支付指令错误执行等造成甲方不当得利的,甲方理解并授权乙方从甲方的快捷通账户或银行账户中扣回不当得利之款项。

26、对于被扣款人否认交易的,乙方向甲方提交账户所有人出具的否认交易的书面文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报案回执或银行出具的文件(如有)后,甲方应无条件向被扣款人全额退还(或赔付)已收取款项。若甲方拒绝退还(或赔付)的,则乙方有权从甲方的保证金或待结算资金中直接扣除并退还至原交易账户。乙方仅对账户所有人出具的否认交易的书面文件及该文件上的签章进行形式审核,不对该否认交易的事实及文件本身及其上签章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7、若甲方依法开立的快捷通账户满足如下关于“不动户”的认定条件;为确认账户安全性及有效性,本公司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邮件、短信等)通知您限期联系本公司确认相关账户保留事宜或以各类使用行为明示账户保留需求。如您未能在通知限期内采取以上任一账户保留操作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您的相应快捷通账户。

其中,“不动户”是指统计期末,个人快捷通账户连续12个月(含)以上未发生资金交易,包括登录、查询、充值、转账、消费、回提等的个人于本公司开立的支付账户;单位快捷通账户连续12个月(含)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于本公司开立的支付账户。

28、乙方仅依据本协议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如因甲方于其他不限于银行、第三方机构开立账户存放、管理资金时,发生的资金变动异常、账户管理等问题,均由甲方自行解决,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9甲方可书面向乙方提出账务处理疑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询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0、甲方公司拟解散/注销的,甲方应当在公司解散/注销之前30天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向乙方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五、 调单

1、 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银行卡持卡人向甲方、乙方或银行方面主张疑义交易非本人亲自行为或非经本人有效授权,或者银行出于某些原因需要调阅相关交易资料的,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调单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在调单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根据调单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资料等。超过期限未能按照调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与要求不符或甲方不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独立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及损失,且乙方有权从甲方快捷通账户或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并有权做退款等相应处理。

2、 为配合乙方解决调单、赔付及其他异常可疑交易,甲方须提供调单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当调单联系人及/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否则,如发生紧急风险状况而乙方无法与甲方调单联系人取得联系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独立承担。在甲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甲乙双方处于可联系状态,否则,乙方可以暂停结算等相应服务。待甲乙双方恢复联系并查明相关情况后乙方应及时恢复服务。

 

六、 退款

1、 若出现缺货、无法提供服务、客户撤销交易等需做退款处理的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理:

(1) 甲方按乙方或银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退款处理所需要的材料;

(2) 当甲方向乙方提出退款请求时,乙方在甲方的快捷通账户中进行退款;快捷通账户中的资金不足的,从甲方的保证金中进行退款(若甲方缴纳了保证金);如因甲方退款资金不足,造成退款失败,甲方应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乙方按照甲方退款请求处理退款,如因银行等方面原因退款失败,乙方将退款金额退至甲方快捷通账户,由甲方自行处理退款。

(3) 普通退款时乙方不再另收取手续费,但不退回该笔交易已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但若银行方面需要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则此费用由甲方承担;对甲方提交的自订单发起之日起超过90天的退款申请,乙方将收取退款服务费,原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不再退回,具体收费标准以附件服务开通表为准。

2、 乙方有权在多次联络甲方而甲方无回应的情况下,处理银行持卡人客户提出的退款请求(此款尚未转账给甲方),把银行持卡人客户在甲方网站已提交的订单款项转回持卡人账户,但乙方应提供相应依据。

3、 为防止客户非法套取银行卡资金,甲方对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付款的客户进行退款的,应当通过原收款路径进行退款(即按照客户最初付款的途径返还至甲方客户支付时的银行卡中),不得进行线下退款(如向客户其他账户内汇入资金或支付现金等),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 风险控制特殊约定

1、 若甲方名下所有账户(银行账户及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被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乙方有权中止向甲方提供支付服务并要求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3日内重新核实身份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快捷通账户的所有业务。

2、 乙方有权根据合规监管要求、业务政策调整等原因单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合作,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该终止通知发出即生效。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通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函件、电子邮件、短信等)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对账单下载、渠道切换、余额提现等事宜,10个工作日后,甲乙双方正式终止合作,且甲方同意乙方对其前述账户进行注销。

3、 乙方应强化业务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可疑等异常情形的,有权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如乙方发现甲方涉嫌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有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4、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风险等原因,单方面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合作,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甲乙双方的合作即终止,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对其涉及风险的账户有权进行注销。

5、 若甲方或其股东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或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快捷通账户的所有业务5年,3年内有权拒绝为其开立新快捷通账户。

6、 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均同意并授权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信息库及征信机构查询了解甲方的企业信息、资信状况以及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机构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若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及经乙方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支付账户或提供支付服务。

7、 若甲方存在下列异常开户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支付账户及/或提供支付服务:

(1) 对甲方或甲方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而甲方及其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拒绝出示的;

(2) 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 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8、 若甲方自开立支付账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快捷通账户的所有业务,待乙方重新向甲方核实身份后,可为甲方恢复支付服务。

9、 若甲方入网(开立支付账户)不满90日或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乙方不提供T+0结算服务。

10、 若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相关机关或机构列入特约商户黑名单并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乙方有权自甲方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将甲方予以清退。

11甲方不得保存或泄露客户的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信息(包括但限于用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银行卡有效期在内的任何敏感信息),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截取第三方通过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而必须向乙方输入的任何信息,不得代其他用户或合作伙伴提交订单或发出任何指令。否则,甲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乙方有权据此暂停向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或终止本协议。

12、乙方保留对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高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独立判断和确定,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如果乙方发现甲方涉及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高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乙方有权向有关单位报告,并要求甲方及时提供相关的交易材料证明;

(2) 乙方有权视情况对甲方采取延期结算、调整交易限额或次数、暂缓结算交易款项、暂停相应服务或部分功能等措施直至终止本协议;

(3) 如遇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合法指示(包括查询、冻结、扣划、解冻等),乙方将依相关部门或单位指示行事。

13、甲方应向乙方缴纳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的数额以附件约定为准),在甲方未按约定缴纳风险保证金,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甲双方合作期间,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等对保证金标准进行合理调整,甲方不同意调整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甲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本协议有效期及协议期满后180内不得提现若本协议终止且无任何未结客诉、风险交易的,则乙方应在协议终止180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风险保证金退给甲方;若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180内发生任何一笔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投诉、银行调单、否认交易等风险交易情形)的,则乙方应在最后一笔交易解决完毕后180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风险保证金退给甲方。

 

八、 知识产权及保密

1、 甲乙双方及其全部员工(包括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到通过电子支付方式付款的客户的银行卡资料及信息的所有员工)必须对其知晓的客户银行卡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客户的银行卡资料从事盗卡、伪冒等非法交易。如发生上述情形造成持卡人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责任。

2、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包括附件和补充协议)、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保密信息负有同样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的磋商、订立过程中、本协议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的任何和所有时间内,任何一方在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任何对方的保密信息;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

(1) 纯粹因一方为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之目的而合理、正确、适当且确有必要地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的则不在此限;

(2) 应适用法律或具法律效力的指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的亦不在此限;遇此情况,所使用或披露的范围应仅限于该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所明确规定的内容。

3、 保密信息是指一方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因素而接触、知悉、获取的对方及其关联企业、他们各方的客户、顾客或合作伙伴以及一方许可方的通过各种有形和无形载体体现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一方及其关联企业、他们各方的客户、顾客、或合作伙伴以及一方的许可方直接或间接以书面、口头或零部件或设备的图纸或观测数据、或其他方式向对方披露的、或对方从该等各方直接或间接以该等方式取得的技术数据、商业秘密、研发信息、产品规划、服务、客户名单和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在向公司提供服务期间所联系的或逐渐熟悉的对方客户)、供应商及其名单、软件、开发、发明、程序、配方、技术、设计、图纸、工程管理、硬件配置信息、人事信息、营销、财务或其他业务信息。

4、 保密信息不包括:

(1) 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

(2) 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对方通过合法途径依法掌握的信息或材料,且当时对方并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

5、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的无效、提前终止、解除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

 

九、 协议变更及终止

1、 本协议任何条款之变更均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载之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在合作期内, 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所有乙方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的关联第三方企业, 甲方可以选择同意这种转让,也可以选择终止本协议。若甲方选择同意转让,则和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若发生转让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出合理选择。

3、 本协议有特别约定情形外,若一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的,须提前三十日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自通知到达另一方三十日后本协议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依据本协议在提前终止本协议前约定的权利义务乙方已收取的成功交易费用不再退还。

4、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为甲方提供及时、有效的电子支付服务,乙方应与甲方及时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乙方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电子支付服务超过10天的,如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有权利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书面通知乙方。

5、 如因甲方原因,使乙方的声誉或用户受到不利影响,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通知甲方。

6、 如因甲方或甲方客户等原因(如违约、违法、违规等),致使乙方在为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过程中已经或将要遭受经济上或其他损失的,或甲方无理由拒绝受理客户使用乙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交易的,乙方有权视情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 本协议的终止即双方于本协议终止后停止进行新的业务,但并不因此停止对于已经发生的业务的合作,也不导致对已经发生之业务的结算、调单等事项终止。双方对于本协议终止日前发生的电子支付服务,仍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十、 违约及免责

1、 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除本协议的条款中明确约定外),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改正,违约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的,或虽已按要求改正但违约后果是不可弥补的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一方有下列行为或情形的,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责任:

(1) 从事或参与洗钱、赌博、诈骗、套现、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2) 故意诋毁或损害对方或第三方的声誉;

(3) 无理由拒绝受理用户或客户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进行交易;

(4) 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停业、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3、 因以下情况乙方没有成功完成甲方发出的电子支付指令,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出反馈:

(1) 乙方接收到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不正确、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形;

(2) 用户的银行卡或快捷通账户余额不足;

(3) 甲方或其客户银行卡状态不正常,致使无法完成支付;

(4) 其他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正确执行甲方支付指令。

4、 因以下情况导致乙方不能正确及时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2) 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记录的丢失;

(3) 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

(4) 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

(5) 其他出于甲方及其客户,银行、电信、供电故障、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

5、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一方遭受不可抗力的,并及时通知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可在遭受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免除违约责任,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 法律适用及纠纷解决

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

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通知及送达

1、 双方约定,有关本协议合作事项的联络均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对合作事宜有实质影响的通知应加盖双方公章,否则不产生相应的效力,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本协议首部所地址电子邮箱为双方联络文书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地址的均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不产生变更的效力

3、 通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的,通知成功发送的次日即视为送达。快递、挂号信等方式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后即视为送因被通知方变更送达地址未按约定履行通知义务致使相关文书无法送达的,相关文书到达本协议首部记载的送达地址时即视为送达。

 

十三、品牌管理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

1)在任何相关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报纸、期刊、研报、网络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告、宣传及营销文件中使用乙方的商号、商标、服务标志等知识产权;

2)以“快捷通”等品牌直接相关的词汇或形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进行公告、广告、宣传及营销;

3)直接或间接地宣称甲方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已获乙方的批准或认可。

如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从事上述或其他侵害乙方知识产权或品牌管理的行为的,应及时消除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在全国或当地有影响力的媒体刊登道歉说明),删除所有相关链接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四、其他

1、 双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__日。合作期限届满前,如果任何一方无意继续合作,应于合作期限届满三十天前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不续约的意思表示,否则合作期限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以后依此类推。

2、 本协议中乙方对甲方客户的服务,是乙方履行对甲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甲方客户的任何承诺,甲方客户不因此而获得对乙方的直接请求权。

3、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中剩余条款的效力、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受影响或被削弱。

4、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完善,均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如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与政策冲突,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双方另行协商修订。

   鉴此,双方各自授权其指定代表于本协议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

重要提示: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并全面、准确地理解条款内容,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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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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