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投资理财领域非法集资大案要案频发,众多参与者损失惨重,甚至家破人亡,教训极其深刻。这些非法集资者,往往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证照“样样俱全”,他们打着“投资咨询”、“股权投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众筹”等旗号,通过所谓的“能人”引领、高息揽储、暴利引诱、短期兑现等方式,以“合法外衣”之名行欺诈骗财之实。为引导群众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快捷通将围绕非法集资定义、危害、主要手段以及如何有效识别、防范非法集资等开展一系列宣传交易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个人与单位)吸收资金的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素:
一、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家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公开性: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
四、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的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低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